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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格依法行政 规范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

  为全面贯彻落实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》,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我委研究制定了《<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>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,对《条例》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、量化和具体化,共涉及质量管理、建设管理、工程承发包及合同管理等类别的54项行政处罚事项。

  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》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,《条例》强化了对个人质量责任的追究,加大了对参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对严重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、降低资质等级、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处罚措施。此次出台的《裁量基准》是根据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》相关行政处罚条款,按照合法、合理、适当的原则,在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、性质、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而制定的裁量基准,是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进一步补充。特别是针对《条例》中处罚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,将有效减少行政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,增强《条例》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,确保《条例》全面贯彻落实。例如,对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,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违法行为,按照未发生质量事故、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等违法情节轻重,设定了三档裁量阶次,明确了从轻、一般、从重处罚的裁量标准,违法情节最严重者将处以企业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%罚款、记24分以及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的处罚。

  《裁量基准》正式发布后,已及时向社会公开,主动接受社会及当事人的监督,充分保护被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,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。